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白执字第47-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洮南国测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4)吉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将依法变卖的被执行人洮南国测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未完工程、围墙、大门等所得拍卖款中人民币3,602,324.00元(其中应给付:判决本金3,217,639.00元;迟延履行利息248,562.61元;诉讼费38,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42,000.00元;评估费85,000.00元),强制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