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民初445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书桌,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70,500.00元及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本金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被告将白城市新城区回迁楼、御墅鸿擅别墅群工程的一部分承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670,500.00元,及塔吊的租赁费115,000.00元,共计785,500.00元,该工程在2016年9月29日被告用宝马车、宝来车、华威家园房产、及现金40,000.00元抵顶工程款615,000.00元,剩余工程款170,500.00元至今没有给付,并给原告出具清单一枚。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工程款,被告则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询问被告也不能提供详细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