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737号 申请保全人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白城工业园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申请保全人白城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2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长春友谊支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实际冻结26843.2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实际冻结366704.08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长春净月支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实际冻结152403.6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中心支账户(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5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民初249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