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2民初177号
原告:**,男,个体工商户,住临江市。
被告: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薄立民,经理。
**与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