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2民初177号
原告:**,男,个体工商户,住临江市。
被告: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薄立民,经理。
**与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