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62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6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3,047.00元,申请执行费2,046.00元由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已给付3万元,剩余113,047.00元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执恢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