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6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紫,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7日、8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2022年7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1年,到期日为2023年7月7日)。2022年7月1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状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19日,本院委托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9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11434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1143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阳 勇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