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5136号
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13栋403。
法定代表人:杨东紫,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芷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粮贸大厦后侧教委10#楼裙房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克勇。
被告:吉林省领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18号房。
法定代表人:卢继友。
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领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835元退还湖南紫兴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审判长  单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