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2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薄立民,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松县仙人桥镇。

法定代表人:樊守军,系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材料款37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在欠款240,378.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425.00元由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5,501.00元由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材料款37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在欠款240,378.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3,425.00元由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5,501.00元由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本院于2019年5月、7月、11月、12月通过网络平台提起财产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在抚松县仙人桥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工程款240,378.00元,被执行人抚松县仙人桥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居住地(住所地)对其收入、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调查,以及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投资性保险产品、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因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0元,对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罚款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符合纳入失信、限高条件,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于2019年12月24日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 亮

审判员 张文君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