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

**与***及于建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30岁,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海深,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被告: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因传票传唤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谷艳波,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