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685号
原告: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卫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孙峰,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政府办公大楼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国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