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执异8号
异议人:**市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市。
负责人:宋培青,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市宿豫区税务局,住所地**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原**市宿豫地方税务局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过程中,扣划了**市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银行账户350万元,**市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本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市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自愿撤回该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市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市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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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奇刚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唐甜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