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付生启,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50807543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中兴,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付生启、**、***与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付生启、**、***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案号为(2020)苏13执恢37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迁至宿豫,且该公司在宿豫区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为方便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3执恢3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苏省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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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张大亮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