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伊建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组织机构代码91321311142310434F。

法定代表人:袁松。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执字第2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先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