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伊建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组织机构代码91321311142310434F。
法定代表人:袁松。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执字第2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先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