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41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居民,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卫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立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