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通丹陆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2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英华街968号。
法定代表人丁贵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新风委三十八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款物。
被执行人通化通丹陆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5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松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通丹陆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