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酱菜厂左侧。
法定代表人:薛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范亚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20)吉02执91号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与其正在协商还款,故向法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还清借款本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2执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大鹏
审判员  孟 浩
审判员  倪鑫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