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190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告:吉林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范亚君。
被告:扶余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兆海,系公司执行总裁。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扶余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