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扶余市保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某某与吉林省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81执异22号

案外人:扶余市保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郭磊,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范亚君,系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扶余市保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对扶余市人民法院冻结其账户存款66.6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20)吉078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扶余市保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吉07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20)吉0781执异48号执行裁定,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扶余市保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扶余市保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扶余市保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许瑞华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武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