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881民初2936号
原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志,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郝建林,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东伟,系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用微信视频形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志通过微信视频连线参加庭审,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东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中质量保证金22576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金额更正为:19609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收到吉林省2015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洮南市土地治理项目第三标段中标通知书并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4515200元,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双方约定:黑水镇4.5米宽、水泥路8.5公里被告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治理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原告已于2017年1月9日取得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完成验收,根据《工程施工合同》19.2、19.3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证金义务,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保证金,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辩称:根据账目记载应付质量保证金为196092元,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结算报告复印件一份。被告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有记账凭证复印件二页,证明账目记载保证金数额为196092元,原告方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洮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的工程实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经本院审理其他案件确认,根据洮南市[洮发(2019)1号]文件的改革方案规定,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96092元。款交本院转交原告或双方自行交付。
案件受理费4222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被告洮南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承担。由原告承担超数额请求部分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国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