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2366号
申请人:张道胜,男,1970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人:许燕,女,1973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以南锦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55261693E。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441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案款人民币588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璟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