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国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以南锦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国志,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志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6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