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5民初1466号
申请人:**,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51号万福小2楼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1555261693E。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793.65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79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乐辉
书 记 员  陈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