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1677号
原告:吉林市昌邑区意翔建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经营者:罗亚凤,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正平,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昌邑区意翔建材商店与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市昌邑区意翔建材商店于2022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昌邑区意翔建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吉林市昌邑区意翔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孙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