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743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51号万**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726号普阳小区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