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743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51号万**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726号普阳小区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