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4执保162号
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江元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江元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吉2404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查封被申请人珲春江元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坐落于珲春边境合作区27号小区等3处自建房[不动产权号:XXXXX;不动产单元号:XXXXX等3个;房屋建筑面积XXXXX,共有宗地面积XXXXX],查封价值73.5万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至2022年12月4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04执保162号申请保全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江元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