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民初91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住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康平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林,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河南街月榕湾小区综合楼101室(宇通物流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理助理,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中共珲春市委党校。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维富,校长。
原告***与被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共珲春市委党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4300元,退还给***42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围围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