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24民初147号
原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北京京师(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庙会、崔某,被告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7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为止。其中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为5,818,500.00元);2.确认原告对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号、2号GMP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合计16,661.91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以平米单价大包的方式承包被告××区的GMP标准厂房建设工程;工期为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工程价款:一号厂房地上部分单价1450元/m2、地下部分2500元/m2,二号小区地上部分单价1650元/m2;被告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主体封顶付5,000,000元;封顶后30日内付1000000-2,000,000元;验收并初试合格后30日内付至总造价的70%;余款扣除5%质保金后在竣工后六个月内支付);如果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停止施工,被告将东侧综合楼产权(即1号厂房)抵顶工程款(抵债价格:1、2层4000元/m2,3-5层2000元/m2);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工程合同造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前,原告已于2016年5月15日开始施工。同年8月,原告已完成上述两个厂房的主体封闭和室内抹灰,因被告经营项目由原设计的厂房变更为医院,原告又根据被告的要求,将室内间壁墙拆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点支付工程款。2017年8月31日,因原告无力继续垫资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撤离工地,将工程交付被告。2018年7月1日,原、被告对原告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原告已完工程造价17,500,000.00元,双方签署了《工程决算单》。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先后分多次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950,000.00元,尚欠16,550,000.00元,扣除质量保证金875,000.00元(17,500,000.00元×5%),被告应付的工程款为15,675,000.00元。原告撤离工地后,被告又将后续工程承包给他人。目前,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办理了产权登记。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67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5,675,000.00元及利息,确认原告对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号、2号、GMP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合计16,661.91平方米)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苗某,但本案中苗某作为正大公司的项目经理,参加本案庭审,被告认为正大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即使正大公司是本案的适当原告,苗某也应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出庭参加庭审,便于案件的事实的查清;2.本案原告主张的案涉工程款,不具备给付条件,本案案涉工程是民营医疗业,苗某实际完成的工程仅仅是部分工程,且主体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主体封闭的条件,而且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诸多的质量问题,案涉工程没有浇筑混凝土,就把地面通过水泥方式浇筑完毕,后把地梁隐藏起来,造成了工程严重的安全隐患。案涉工程的西楼地面严重塌陷,地下室严重漏水,构造柱没有浇筑到顶等一系列质量问题。在上次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工程结算单提出质疑,后经过法庭允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上次被告收到工程鉴定的初审意见后,提出了诸多问题,但时至今日仍有诸多问题,鉴定单位没有予以解决。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被告至今为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的质量问题,必要时被告当庭对其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6月6日,以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珲春正大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MP标准生产厂房;2.工程地点:珲春合作区10号小区;3.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面积以图纸设计为准;4.工程承包方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大包承包方式。第二条、开工期限。(一)开工。1.工程工期为自2016年5月15日开工至2017年6月16日竣工验收;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2)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二)竣工。(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工程质量。(一)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二)质量标准。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2.乙方所承建的工程,不得偷工减料,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合格为准。返工后仍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处罚金。(三)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第四条、工程检查验收。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2.甲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姓名、身份及所承担的任务;3.乙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甲方,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各部门管理人员,天天在岗,职职负责,并且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要具备建筑施工资质;4.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5.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6.已竣工工程,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组织验收,如有一方不配合验收,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使用年限,采暖工程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水电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第五条、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GMP一号厂房地上建筑部分单价为1450元/m2,GMP一号2500元/m2;2.本工程GMF二号厂房地上建筑部分单价为1650元/m2;3.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合同总价内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重大设计发生交更;(3)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主体封顶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伍佰万元,封顶后30日内,再付乙方壹-贰佰万元。全部按设计图纸验收及水、电、气、消防等基本生产条件初试合格后,30日内付到总造价的70%,余款在竣工后6个月内再付25%,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过后全部支付完毕。主体封顶后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部完工,则甲方就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不得低于实际工程量的70%。如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时,则乙方有权停止施工。东侧综合楼产权作为工程款抵归乙方所欠未付部分工程款(结算价格:1、2层为人民币4000元/m2,3、4、5层为人民币2000元/m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全部产权手续,一切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分担,东侧综合楼门前相对应的土地部分归乙方。第七条、事故管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都门要求管理,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合同解除。1.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2.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按合同规定违约部分的日万分之零点五的罚款;2.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的日万分之零点五的罚款。第十二条、没有进入工程图纸预算内的设备由甲方负责,已经进入工程图纸预算内的设备由乙方负责。第十三条、补充条款。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条款内约定。本合同正本共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签订后,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约进场开始施工,直至2017年7月,所建工程主体封闭,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为此,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出工地,未完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
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向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950,000.00元。
诉讼过程中,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共同选择后,委托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作出恒瑞工鉴字(2020)第057号鉴定报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MP认证生产厂房1号、2号已完工程造价为17,390,913.00元。为此,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10,000.00元。
本院认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经双方协商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后,合同中关于清理清算的条款仍然有效,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理应及时对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已完工程进行组织验收和结算,向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价款。而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又将未完工程交由他人继续施工,应视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程质量的认可,因此,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未能及时支付的应当法律规定承担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
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依法对其所建设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571,367.0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债务利息;
二、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珲春市××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MP认证生产厂房1号、2号楼,在15,571,367.00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67.50元(实交74,634.00元,缓交74,633.5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110,000.00元,由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全智光
审判员 宋 丹
审判员 李照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