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郎力新、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4执恢189号 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郎力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郎力新、***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21)***信证内经字第130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22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郎力新、***已履行(2021)***信证内经字第130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21)***信证内经字第130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郎力新、***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