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执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吉24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571367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债务利息;2.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10号小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MP认证生产厂房1号、2号楼,在工程款15571367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49267.5元(实交74634元,缓交74633.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0000元、预估执行费832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21年2月4日、2月7日、2021年5月6日、2022年2月11日、2022年3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吉24执9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屋幢号为0110-0002-0001、房号为0000、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字第100050号、规划用途为工业、总层数为六层、建筑面积8788.37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屋幢号为0110-0002-0002、房号为0000、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字第100051号、规划用途为工业、总层数为四层、建筑面积7923.47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10号小区、宗地代码为222404050010GB00026、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0269.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珲国用(2014)24040282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吉24执9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10小区(南楼)、规划用途为工业/办公楼、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1-7/7层、建筑面积为8353.47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将上述查封执行标的委托至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司法评估。2021年7月28日延边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延经房估【2021】第61068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其结论为: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屋幢号为0110-0002-0001、房号为0000、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字第100050号、规划用途为工业、总层数为六层、建筑面积8788.3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9861716元;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屋幢号为0110-0002-0002、房号为0000、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字第100051号、规划用途为工业、总层数为四层、建筑面积7923.4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371532元;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10小区(南楼)、规划用途为工业/办公楼、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1-7/7层、建筑面积为8353.4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530205元;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10号小区、宗地代码为222404050010GB00026、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0269.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珲国用(2014)240402823号】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16106元。
2022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1)吉24执99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执行标的,并拍卖事项委托至**亿达拍卖有限公司。**亿达拍卖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拍卖辅助工作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一拍、二拍法定程序,上述执行标的均已流拍。
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形式执行其施工的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屋幢号为0110-0002-0001、房号为0000、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字第100050号、规划用途为工业、总层数为六层、建筑面积8788.37平方米的房屋和坐落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房屋幢号为0110-0002-0002、房号为0000、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字第100051号、规划用途为工业、总层数为四层、建筑面积7923.47平方米的房屋。因无法分割该两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专有权利和共有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向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函,其内容为根据地产一致原则,依法能否依次分割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10号小区、宗地代码为222404050010GB00026、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0269.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上述三栋拍卖不动产各自所占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022年6月24日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分割登记意见的复函》,其主要内容为,涉案土地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构成违约;该土地纳入整改范围,目前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应当进一步整改;应当先行整改或者制定整改方案、再开发利用方案、分割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再分割拍卖。即本院经过评估拍卖程序所流拍的上述执行标的,因其土地使用权无法分割而暂时无法以物抵债形式处置给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抵顶其债权。
2022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执9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珲春绿源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经过本院的查控,在线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和财产。
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发出的执行举证通知期限内,除了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之外,未举出被执行人在线上、线下还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和证据。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以及控制处理结果予以认可。
2022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目前暂时无法处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处理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已发现的被执行人不动产由于暂时无法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且在线上线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池哲龙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正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