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登录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后,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屋。鉴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目前我院已受理吉林省博中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02执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