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2,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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