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638号
原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前锋新村北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路1号楼1-2层5号、6号网点。
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2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7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毛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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