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82民初2751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

被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期(A区1期)A3BCDE区【幢】728、735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与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道政府)、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道政府、福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八道政府、福城公司支付工程款62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被告福城公司与八道政府签订美丽乡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该工程项目工期短、需要先垫付工程款,福城公司因存在施工人员紧张、资金短缺的情况,遂由项目经理朱智博找到原告**协商,将其在八道政府承包的美丽乡村项目中的榆木桥子村孙家大院标段的边沟及水泥路面工程承包给**,承包单价为:边沟单价600元/米,总长700米;水泥路面单价100元/平方米,总面积3160平方米,合计工程款为736000元,此工程款不含税金,双方约定由原告先行垫付工程款。双方达成协议后,八道政府也同意**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原告**遂于2018年7月24日开始施工,2018年8月24日完工。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被告福城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剩余工程款626000元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不给原告出具欠条,也不补签书面承包协议书,一直拖欠至今。原告无奈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八道政府、福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八道政府与福城公司签订桦甸市八道河子镇(美丽乡村)重点片区建设工程榆木桥子村孙家大院边沟及栏杆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水泥路巷路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边沟及栏杆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工程内容为桥栏杆36米,边沟700米,约定工期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0月20日。合同签订后,福城公司将边沟工程、水泥路巷路工程转包给**,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口头约定边沟工程(包括涵管)按每米600元结算工程款,水泥路巷路工程按每平方米100元结算工程款,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付。**自2018年7月24日开始施工,2018年9月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为边沟706米(其中包括涵管48米),水泥路2936平方米。福城公司已给付**工程款110000元,其余工程款未给付。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综合分析评判如下:一、**与福城公司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内容。案涉工程由八道政府发包给福城公司,**提供的施工资料、收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经本院依法传唤,福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认定**与福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对**主张的工程款结算标准、时间予以采信;二、**与福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经审理,**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八道政府与福城公司在边沟及栏杆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福城公司须自行完成施工任务,严禁将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综上,**与福城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故福城公司仍应按双方约定给付工程款;三、工程量及工程款的认定。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结算资料载明,边沟658米,涵管合计48米,总计706米,**自愿按700米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边沟(包括涵管)工程款为700米×600元/米=420000元;**主张水泥路面积为3160平方米,但竣工结算资料中载明水泥路面积为2936平方米,故水泥路巷路工程款应为293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93600元,工程款总额为713600元(420000元+293600元);四、八道政府是否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八道政府虽系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但八道政府将工程发包给福城公司,其与**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八道政府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工程款603600元(713600元-已付11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负担180元,由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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