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船民一初字第521号
原告:**,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单家林,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望云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发明,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乐,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水海龙,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闫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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