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执33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攀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葛红斌,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立梅,该××职员。
被执行人:张家港特美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炯,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攀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杰特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特美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美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特美时公司已停业且已无实际经营场所;经向银行、证券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特美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证券;经向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特美时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特美时公司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工程款112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攀杰特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特美时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攀杰特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持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特美时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攀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特美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铭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