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008号
申请人: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7636433,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小坎路**。
法定代表人:解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市蒲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4148728W,,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缪建明。
申请人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蒲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蒲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中恒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蒲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