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040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7500.00元工程款、担保金13764.00元及利息、仲裁费733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立案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执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