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13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78826.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已全部给付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