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2429号
原告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万清街18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邵洪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吉林省福瑞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孙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