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凤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住东丰县东丰镇。 被执行人: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 法定代表人:周**。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工商登记信息、股票证券信息、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权登记信息、网上银行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