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11月08出生,汉族,住东丰镇鹿乡花园门卫。
被执行人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河南八组。法定代表人周**。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与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