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凤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11月08出生,汉族,住东丰镇鹿乡花园门卫。 被执行人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河南八组。法定代表人周**。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执行***与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