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4078号
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惠发街道龙凤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农安县烧锅镇政府,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
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烧锅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