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122民初825号
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身农安县。
被告: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地址: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
诉讼委托代理人:***,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区万科东弯半岛小区19栋2门407室。
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被告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诉讼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庭审中变更为给付工程款274196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3年9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修路边石工程,工程总造价42419600元。工程于2013年10月31日就已交工,当时被告在工程未完工时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余下工程款于工程结束后一次性给付。但是,工程结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付尚欠的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来院。
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确实干工程了,工程具体多少钱不清楚,现在还欠多少钱也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烧锅镇路边石安装及各路段(验米数)一份;2、边石验收表一份;3、证明材料及平面图一份;4、鉴定费收据一张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1、农安县烧锅镇路边石安装工程结算书一份,证明工程总价424196元,被告对原告施工无异议,但对工程量有异议,认为应以实际评审为准,对此工程结算书系原告单方委托,不符合法律程序,故被告异议成立,对此不予确认;2、农安县烧锅镇路边石工程造价鉴定书一份,证明工程总造价,被告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一项可确定造价261752元无异议,对鉴定意见书第二项不可确定的造价结论意见五项费用①措施项目费16299元;②规费13249元;③企业管理费26157元;④利润13651元;⑤税金11291元,合计80647元有异议,认为鉴定单位意见书明确此五项费用为不可确定,故不予认可;对此异议经原告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了答疑。鉴定机构称,上述五项费用被确定为不可确定造价是因为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和原告未向鉴定机构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询问,原告称单位有资质并提供了资质证书,修路边石工程系我方施工与被告系口头协议,被告承认此工程口头协议由原告施工,并已验收给付部分工程款,故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份,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口头达成建设工程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修建烧锅镇的部分路边石工程,此工程于2013年10月31日竣工。被告对工程验收后,并支付15万元工程款。后此工程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对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意见为:(一)可确定的造价结论为261752元;(二)不可确定的造价结论为:1、措施项目费16299元;2、规费13249元;3、企业管理费26157元;4、利润13651元;5、税金11291元。余款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口头达成的修路边石工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工程竣工后,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尚欠工程款,未按时给付工程款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对路边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二项有异议一节,因原、被告双方在施工前虽未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双方均承认就此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已履行了协议并经被告验收支付了15万元部分工程款,又因原告提供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建设工程资质,故对工程鉴定建议书第二项工程造价结论意见不可确定的五项费用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农安县烧锅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吉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239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