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3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4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于2022年10月末还清所欠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贾国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