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1700元,由本院退还给***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邢亚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