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8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802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志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