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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吉林XX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802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吉林XX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执行人:邢某,住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吉林XX公司、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802执2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