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802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吉林XX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执行人:邢某,住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吉林XX公司、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802执2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