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昌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生资市场北亚物资经销处、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221号
(2022)吉0191财保221号之一
申请人:长春生资市场北亚物资经销处,住二道区临河街108号生资市场9栋14号。
经营者:张振太。
委托代理人:石成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融创融承置业有限公司,住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昌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20号新馨家园第1#B区幢1单元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付长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生资市场北亚物资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融创融承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昌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生资市场北亚物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常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