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694号
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伟邦龙嘉小镇13号楼。
法定代理人王书伟,经理。
被告吉林三晋老陈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三晋老陈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吉林三晋老陈醋食品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6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