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长春汽开热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2执保521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长春汽开热力分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杨,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长春汽开热力分公司、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2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长春汽开热力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2414720.3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长春汽开热力分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13141.6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长春汽开热力分公司在招商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10774.67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大岭支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45453.35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营业部支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16468.3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11152.9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大岭支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7124.7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账户内存款2750000.00元(实际冻结14573.04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216590.98元(实际冻结12695.49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提出解封申请,解除被保全人吉林省宇光大岭热电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招商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大岭支行、中国银行长春南湖大路支行营业部、吉林银行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2)吉0192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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